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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管理岗位四级职员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07月01日 10:25  点击:[]

各二层机构党委、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职员队伍建设,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广西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大学管理岗位四级职员聘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

                                          广西大学

                                         2021年7月1

 

 


 

广西大学管理岗位四级职员聘任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职员队伍建设,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广西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级职员岗位数,一般不超过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

第三条 四级职员岗位的聘任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坚持职务职级相结合,有利于拓展学校职员发展通道,有利于鼓励中层干部将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高素质管理干部队伍,提高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申请聘任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二)身心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忠于职守、实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四)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为未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职人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六)原则上应具有担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正处长级)12年以上的经历,且仍按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已聘任为教授二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同时聘任为四级职员,四级职员原则上不同时聘任为教授二级岗位。

(七)为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要设立的四级职员岗位,不受以上申报条件的限制,由学校党委另行研究决定。

第五条 聘任四级职员,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已纳入职员系列、且近三年内退休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聘任为四级职员的领导人员,应当退出现任领导岗位,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七条 聘任为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不改变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不作为对应级别校领导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四级职员聘任资格审核组,组长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四级职员聘任程序

(一)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四级职员岗位职数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启动聘任四级职员工作的意见,形成具体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民主推荐。由资格审核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为民主推荐提供人员名册。个别谈话推荐范围为校领导,会议推荐范围为校领导以外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及民主党派代表、教授代表等。

(三)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比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确定拟聘人选考察对象,并由校党委派出考察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深入考察。考察一般以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四)确定拟聘任人选。根据考察结果,综合干部一贯表现等情况,经校党委常委会充分酝酿后讨论决定拟聘任人员。

(五)聘任前公示。对拟聘任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报批备案。公示无影响聘任情况,学校人力资源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批备案,同意后进行聘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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