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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03月30日 10:12  点击:[]

 

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第15期总2837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

                                     广西大学

                                  2021年3月30


 


 

广西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第15期总2837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中层领导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单位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第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特殊需要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的原则:

1.依法依规、遵纪守法。

2.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3.与本职岗位所在单位不存在利益冲突。

4.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依法依规登记注册、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人员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5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全国性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八条 经批准兼职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对于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的中层领导人员,学校按其在兼职单位获得最高、次高报酬(税后)的95%、80%给予兼职奖励。其第三个及更多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学校不予奖励,划拨至兼职人员所在单位掌握使用。

第十条 年度考核在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中层领导人员,学校不予兼职奖励。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人员在依托学校、本人所在单位或由学校、本人所在单位成立的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企业等单位兼职的,原则上学校不予兼职奖励。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属于通过技术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单位兼职,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兼职审批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单位向校党委提出请示,请示要说明兼任职务与其专业特长或工作业务的关联度、兼职的必要性等,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基层党组织或单位公章。

2.本人将所在单位请示、拟兼职单位简介和章程、拟兼职单位推荐信(邀请函)、本人签字的意见和承诺书(内容包括是否领取兼职酬金、本人目前担任兼职情况、遵守相关规定的承诺情况)以及兼职审批表等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起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3.校党委组织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校党委审批。

4.校党委审批后,校党委组织部通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中层领导人员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学校党委从严把关,必要时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所在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中层领导人员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履职产生的工作费用(由兼职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人员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中层领导人员兼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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