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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10月15日 17:58  点击:[]


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9〕1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易地交流干部和挂职干部服务保障暂行办法》(厅发〔2019〕67号配套文件之一)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大学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

                                       广西大学

                                     2020年10月15





广西大学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挂职干部(含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下同)的管理工作,推进挂职锻炼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9〕1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易地交流干部和挂职干部服务保障暂行办法》(厅发〔2019〕67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挂职干部是指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到其他单位、部门挂职(含学习交流)的干部,包括校外单位到我校挂职的干部,我校选派到校外单位挂职的干部。

第三条 选派优秀干部进行挂职锻炼,是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选派、接收和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口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挂职干部的管理,人力资源处负责其他挂职干部的管理。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负责挂职干部差旅费、津补贴等开支费用的审核、把关,统战部、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挂职干部所在挂职单位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挂职干部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干部”标准和从严从实的工作作风,遵章守纪,服从安排,虚心学习,开拓创新,正确处理好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的关系,在实践锻炼中增长才干,用实际行动树立“好干部”形象。


第二章 选派和接收


第五条 挂职干部选派对象主要为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

第六条 挂职干部的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好,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为人正派,有奉献精神,团队合作意识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路清晰,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自愿从事挂职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备挂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中层领导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其他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要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挂职锻炼选派工作。

第七条 学校选派挂职干部的主要渠道:

(一)上级下达的挂职锻炼任务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交流挂职锻炼任务,包括教育部、自治区各厅局等上级部门,以及县市区有关单位跟班学习、协助专项工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

(二)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有计划与校外单位联系落实的挂职锻炼任务。

第八条 学校选派挂职干部的程序,一般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初步人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确定最终选派人选。

组织推荐的,事先应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的意见。如无特殊理由,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服从组织选派。

个人自荐的,需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干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大力支持。

第九条 经学校研究确定的最终选派人选,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整。对以各种理由拒不服从的,由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干部来校挂职的接收程序,一般由选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来函提出选派挂职干部人选(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挂职单位、挂职岗位、挂职时间等建议方案。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接收意见,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正式复函派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挂职干部。

来校挂职干部的工作协议,由挂职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与挂职干部商议,在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处的指导下签订,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干部挂职期间,实行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双重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要联合其所在单位(部门)建立与挂职干部交流联系的平台,通过定期走访慰问,对挂职干部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挂职锻炼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须接受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的管理,遵章守纪,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因事请假要严格执行挂职单位的请假制度。请假一周以上(含1周)的,在征得挂职单位同意后,要同时向派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挂职干部,学校将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期间,挂职干部每半年应向派出单位书面汇报工作一次,派出单位有计划地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并对挂职期间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挂职期满前,挂职干部需对挂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派出单位,派出单位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挂职锻炼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以挂职单位考核意见为主确定。时间少于半年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按派出单位年度考核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应及时回派出单位报到。学校原则上根据干部挂职前职务、职级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延长挂职时间或留在挂职单位工作的,应在挂职期满前1个月,将个人书面申请和挂职单位意见上报派出单位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六条 干部挂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转移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工资关系,派出单位保留其所任职务(职级)、编制和岗位。

第十七条 挂职期间,学校选派的挂职干部,其相关待遇按照《易地交流干部和挂职干部服务保障暂行办法》(厅发〔2019〕67号)、《广西大学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试行)》(西大人〔2019〕4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属于广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含工作队长和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的,岗位绩效按聘任岗位对应等级的高一等级标准发放。

来校挂职干部的住房安排、办公条件配备,由后勤管理处、挂职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挂职期间,因挂职单位工作需要出差,所需费用一般由挂职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挂职期间,挂职干部一般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

学校选派的挂职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免其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坚持挂职锻炼与培养使用相结合,把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作为干部奖惩、职务升降、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4日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印发的《广西大学选派干部挂职锻炼暂行办法》《关于临时抽调人员发放工作补助的函》(2018年4月9日)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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