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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10月10日 17:56  点击:[]


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19年4月印发)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

                                       广西大学

                                    2020年10月10





广西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

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19年版),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发〔1998〕31号)和《广西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2019年修订)》(西大人〔2019〕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是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中层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完善议事决策规则,维护班子团结等。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中层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完成学校目标任务、推动本单位发展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完成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本单位工作计划、单位整体发展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核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中层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中层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结合实际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增强师生员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中层领导人员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中层领导人员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中层领导人员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中层领导人员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中层领导人员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中层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应当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五)廉。全面考核中层领导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七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党委有关要求及时调整优化。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八条 平时考核是对中层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中层领导人员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九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

考核中层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

考核中层领导人员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

(一)列席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中层领导人员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网络学习情况、参加培训及会议的表现情况,以及纪委监察部门日常监督、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中层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中层领导人员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考核的时间段为上一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每年可以选定部分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重点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总结述职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书面述职一般通过干部测评系统进行,口头述职一般通过召开述职会议进行。

(二)民主测评。根据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内容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三)个别谈话。与中层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合格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合格、基本合格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不合格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第十六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人员,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中层领导人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派出校外挂职锻炼、扶贫等的中层领导人员,在校外期间由派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派驻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或派驻结束的当年来不及参加派驻单位的年度考核的,根据派驻单位鉴定意见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派出学习培训、合作研究的中层领导人员,依据其学习培训或合作研究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鉴定,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中层领导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中层领导人员,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其受审查期间暂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十七条 专项考核是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八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在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表现进行考评。任期考核分为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届中考核一般结合届中当年年度考核进行。届满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师生员工对单位工作成效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优秀等次比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组织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其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书记在学校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层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中层领导人员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干部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二十九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三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

(一)中层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中层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中层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四)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中层领导人员:

(一)中层领导人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性绩效 、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四)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中层领导人员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考核组组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权,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第四十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

第四十一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严肃认真、稳妥审慎,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师生员工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本单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党委、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考核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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