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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10月10日 17:52  点击:[]


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9〕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

                                       广西大学

                                    2020年10月10





广西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人员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9〕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党的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在教学、科研、管理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管理人员从中层副职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从六级职员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从七级职员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经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新提任和续任人员,在年龄上一般应能在国家人事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任满一届。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中层领导人员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款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破格提拔干部,按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没有续聘的中层领导人员,专职管理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职级的职员岗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回归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符合条件的,享受学术恢复期待遇。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换届班子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学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代表、系(教研室、办公室)负责人、工会主席、民主党派代表等参加。会议推荐由学院全体教职工参加。

(二)民主推荐职能部门(含群团组织)、科研单位、附属单位等领导班子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七级及以上职员参加;单位人数较少的,单位全体人员都应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会议推荐由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专职管理岗位除外)人选,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

(二)民主推荐职能部门(含群团组织)、科研单位、附属单位等领导班子成员人选,以及二级学院专职管理岗位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空缺岗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适当调整。会议推荐由学校全体中层领导人员参加。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成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本单位工作计划、单位整体发展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组织考察;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形成考察意见,报“书记专题会”讨论酝酿,党委组织部根据酝酿意见形成任用建议方案,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层领导人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

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召开“书记专题会”进行充分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群团组织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该群众组织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或者未反馈意见,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常委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常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学校党委常委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七条 中层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拟提拔任用的人选,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学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一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学校党委向上级群众组织、独立法人的董事会提名,经该群众组织、董事会任命的,自该群众组织、董事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五年(实行聘任制的中层领导人员,任期以聘任合同或任命文件注明的聘任期为准),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班子换届后个别提拔的班子副职不单独计任期,其换届与班子换届同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中层领导人员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行政类中层领导人员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

第四十四条 到任和工作交接。

职务任免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任,并由组织部协同分管校领导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到任者和离任者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一般从职务任免发文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领导人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满两届或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不同职位连续任满三届的干部原则上应当进行交流。运用好届中、届满考核结果,适时调整、交流干部,建强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队伍。

(三)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由校党委研究决定。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四)交流岗位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校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同时,根据需要转移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和组织部讨论中层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中层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或与被考察对象有学缘关系的,本人也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领导岗位转回专业技术岗位后,一般不保留行政级别。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降职制度。中层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中层领导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中层领导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领导人员、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中层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中层领导人员,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中层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领导人员;

(九)不准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中层领导人员人事档案,或者在中层领导人员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对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巡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各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1日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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